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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逐步提升杭州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4-08-18 04:27:56 |   作者: 产品展示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逐步提升杭州城市创新发展水平的意见》文件精神,为提升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上的水准,建立与“城市国际化、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相匹配的文明施工管理体系,适应“后峰会、前亚运”时代杭州城市国际化要求,我委在总结峰会期间建设工地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逐步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现予印发。

  文明整洁的建设工地是城市环境风貌的重要窗口,也是工程安全生产的坚实基础和重要保障。为提升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上的水准,建立与“城市国际化、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相匹配的文明施工管理体系,适应“后峰会、前亚运”时代杭州城市国际化要求,依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78号)、《杭州市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建筑工地环境整改治理行动方案》等规章文件,在细化既有标准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现场易发多发的问题,进一步明晰各方职责、强化监管措施、量化工作指标、优化管理流程、突出过程管理重点,消除薄弱环节,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筑设计企业是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主体,建筑设计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即为工地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各项文明施工措施。

  (二)建筑设计企业应将文明施工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并在招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相关联的费用不得纳入竞争性优惠,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三)建筑设计企业应与所在社区共创共建文明工地,主动向周边社区、居民公示项目信息、联动互动,共同打造和谐生产生活环境。对街道、社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及时回应,并对工地现场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

  (四)建筑设计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监理、实施工程单位进行开工前文明施工条件验收。

  (五)实施工程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直接责任主体,项目经理即为工地文明施工的直接责任人。实施工程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在工程开工前结合法律和法规、技术规范及工地真实的情况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文明施工方面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理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

  (六)实施工程单位应严格执行作业人员岗前教育培训和班前交度,落实文明施工各项措施。作业人员完成施工作业后应做好作业场地的清理工作,实施工程单位工地管理人员应加强检查,及时纠正不文明施工行为。

  (七)实施工程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落实专人做好冲洗和设备的维保。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浆和淤泥应当依规定处置,需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排水行政许可手续,并达标排放。

  (八)实施工程单位在桩基施工前,应落实泥浆就地固化处理或规范化集中处置工作。在土方开挖前,应选择有相关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

  (九)实施工程单位应运用工地可视化系统来进行项目管理,落实专人对承建的工程做到每天全覆盖网上巡检,线路出现故障及时报修,并于3日内完成修复。

  (十)监理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主体,项目总监是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人。监理单位参加建筑设计企业组织的文明施工条件开工前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签署开工报告。

  (十一)监理单位应加强日常检查,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建立日常检查及巡查制度,督促实施工程单位落实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对未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或暂停令;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筑设计企业和监督机构。

  (十二)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履行文明施工职责情况及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状况做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未落实主体职责及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采取比较有效的监管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市质安监总站应加强对区级(指区、县市、管委会层级,以下同)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层级巡查。

  (十三)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督促、检查、指导、考核,提高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监管绩效。

  (十四)建设工地应实施封闭作业,围挡设置应符合有关要求。建筑施工工地不得利用广告或宣传标牌体系代替围挡,房屋建筑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线性工程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1米;工地围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公益广告。

  因施工需要,需拆除原工地围挡的,应设置连续的临时隔离设施,加强文明施工管理。

  (十五)建设工地应在工程开工前安装可视化监控系统,工地可视化监控系统应与工地现场的大门、围挡、临时设施同步设置,并及时接入企业和市、区两级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

  (十六)建设工地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和加工场地应硬化。场内设置有组织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无明显积水。

  (十七)建设工地出入口应在工程开工前设置完成车辆冲洗设施和废水沉淀池等设施,车辆冲洗干净且密闭后方可出场。

  土方施工阶段还应增设洗车槽和车辆自动冲洗装置;工地现场用地条件受限的,应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净车出场。

  (十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设置的供社会车辆、行人通行的临时通道,应按标准硬化处理,保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出现破损及时修补,并落实专人或委托专业保洁单位做好路面保洁。

  (十九)桩基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场地应当坚实稳固,使用路基板(箱)等进行硬化处理。利用泥浆护壁的,宜采用可重复利用的预制式成品泥浆沉淀池,泥浆池周边设置高度不低于1.2米的防护栏杆。

  (二十)建设工地应加强日常保洁,采取洒水、喷淋、雾炮等防尘降尘措施,各项日常保洁措施应制定制度明确责任人。现场实施破拆、切割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应当边施工、边洒水。

  (二十一)建设工地现场应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干粉砂浆、水泥、粉煤灰、灰土、细砂石等)应密闭存放或覆盖。

  非施工作业面的地面、超过一天以上临时存放的裸土应采用防尘网覆盖或采取临时绿化等有效降尘措施。

  (二十二)建设工地应采取泥浆就地固化处理或规范化集中处置,采取集中处置的应与所在区的泥浆规范处置点签订处置合同。同时应加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有条件的实施建筑垃圾减量化处理,减少建设工地扬尘。

  (二十三)建设工地应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对排放不达标及排放显而易见黑烟的,不得使用。

  (二十四)建设工地外脚手架架体应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颜色宜为绿色)。安全网应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应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安全网要定期清理,保持整洁。

  (二十五)建设工地的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宿舍应当配置生活物品专柜、脸盆架等设施,并建立保洁制度,落实专人保洁。

  (二十六)建设工地的宿舍、办公用房、围挡等临时设施,建筑设计企业应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在工程完工验收移交后一个月内拆除,并清理场地。

  (二十七)建设工地的临时设施屋面、围挡禁止使用红色或蓝色等高艳度色彩材质,宜采用灰色系色彩,具体按《杭州市城市建筑屋面整治与管理导则》执行。

  (二十八)建设工地须确定项目文明施工的各方主体责任人、监督机构监督责任人,明确责任人相关责任,并制作“文明施工公示牌”,在工程主要出入口外围醒目地点上墙公示。公示内容有:建设工程名称、项目概况;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名称及其责任人、工作联系电话。

  (二十九)建设工地的管理人员应创新并采取多种有效途径,积极利用民工学校、岗前培训、技术交底等平台,每月对一线作业人员的文明施工进行岗位培训和文明素质教育,提高在岗人员对岗位工作职责和管理标准的掌握程度,不断的提高队伍建设和职工素质水平。

  (三十)实施工程单位应健全企业内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加强对承建的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并纳入企业内部对项目、人员的管理考核体系。

  (三十一)监督机构应推行文明施工双向交底,将文明施工的监督要求、管理重点等内容事先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交底;工地现场责任单位应将文明施工创建目标、实施方案、保证措施和有关承诺等详细的细节内容向监督机构交底。

  (三十二)监督机构要督促建设工地安装工地可视化监控系统,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地可视化监控系统在线%以上。

  (三十三)监督机构应采用物联网与现场联动的线上、线下监督方式,并制订相应制度,组织专人进行日常检查和巡查工作,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地检查每月全覆盖。

  (三十四)监督机构应每季度组织管辖范围内的建设、监理、实施工程单位召开文明施工工作会议,交流、通报文明施工有关情况,提出管理要求;并组织管辖范围内建设工地管理人员每半年进行文明施工的专项培训教育,对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最新的文件要求做宣贯。

  (三十五)市质安监总站受市建委委托,通过物联网与现场联动巡检方式,对区级监督机构监管的建设工地开展层级巡查,并结合工作要求加强完善层级巡查工作机制和制度,确保层级巡查的绩效。

  (三十六)市质安监总站根据层级巡查结果,每月编制、发布层级巡查动态,并抄送各区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

  (三十七)市质安监总站每季度组织各区级监督机构召开文明施工监管工作会议,通报层级巡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三十八)市建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进行督查,不定期组织监管部门、监督机构与行业专家组成督查组,对市质安监总站、区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监管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三十九)市建委结合日常督查工作,每季度编制、发布督查通报,并抄送市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区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督查通报频次相应加密。

  (四十)市建委每半年组织各区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召开全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会议,通报督查发现的问题,明确工作重点,部署工作任务。

  (四十一)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要加强宣传,鼓励实施工程单位创建标化工地,培育先进、树立标杆,并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现场观摩会,促进企业间相互学习、交流、观摩和推广,推进全市建筑施工工地文明施工持续向好发展。

  (四十二)建设工地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执行上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加强完善责任机制,细化操作流程,确保工地现场文明施工。

  (四十三)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对建设工地文明施工加强管理,对不文明施工的,采取口头警告、下发书面整改单、实施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扣分、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方式来进行惩戒。

  (四十四)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要逐步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将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评估,评价结果与“信用杭州”及“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挂钩。

  (四十五)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开展督查,并对监督机构的文明施工管理绩效进行考核,对未尽职履职的监管人员进行问责。

  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逐步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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